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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大会不开认股人可以要回股款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创立大会不开认股人可以要回股款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创立大会不开认股人可以要回股款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创立大会不开认股人可以要回股款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召开创立大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活动之一。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因此,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和认股人都应参加,对未按时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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