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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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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就业状况、户籍类型的不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三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在达到法定条件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职工养老保险一般与本人退休前工资相差不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适用于没有参加工作或没有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凡是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村、镇户籍的老年人,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月55元。可见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在资金来源、缴费基数、发放基数、基本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其在养老功能、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性等方面明显弱于职工养老保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规定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理解为已经依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而不包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已经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整体来讲,在实际的劳动仲裁、诉讼过程中,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其关系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有较大的不同。一般来说,对于此类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一些劳动仲裁机构(如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一旦发现劳动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对相关案件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做法亦会有所差别。以工伤为例,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以要求认定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则会予以受理处理。但如果受伤人员以人身损害赔偿案由立案,要求按雇员伤害进行处理的,人民法院亦会予以立案处理。


在劳动法的条例中,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的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退休的年龄规定,相关条文是要求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遵守这一秩序的。虽然有着很多优秀的人才会在退休后被雇佣,但是用一些法律规定的条例来限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会更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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