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民事判决书 遗嘱继承

民事判决书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 民事判决书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请问大家遗嘱继承民事判决书反正怎么写?

  民事判决书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2289号
  原告周××,女,1951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委托代理人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被告庄××,女,195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被告周××,女,1950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住上海市××室,住上海市××室。
  被告周××,女,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原告周××诉被告周××、庄××、周××、周××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周××、庄××、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周××、范××系夫妻,共生育一子三女,即周××、周××(原告)、周××(被告)、周××(被告)。被告庄××、周××分别系周××的妻儿。位于本市××室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的产权登记为马××(原告之女)40%、周××30%、范××30%按份共有。2002年10月10日,周××与范××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将各自在××房屋中享有的30%产权明确由原告周××继承。2007年3月16日,范××死亡。2008年9月20日,周××死亡。2009年1月6日,周××死亡。由于被告周××对遗嘱有异议,拒不配合原告办理继承权公证事宜,故现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继承人周××、范××在××房屋中享有的60%的产权份额由原告继承所有。
  被告周××、庄××辩称,被告周××5、6岁时,被继承人周××、范××曾表示××房屋将来给被告周××所有,而两被继承人去办理公证遗嘱一事被告根本不知晓,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未作答辩。
  被告周××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同意被继承人周××、范××在××房屋中享有的60%的产权份额由原告继承所有。以上是对遗嘱继承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希望采纳。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6nw1r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