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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业主擅自更改外立面

物权法业主擅自更改外立面

物权法业主擅自更改外立面
物业业主擅自更改外立面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十一)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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