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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二十二条

交强险二十二条

交强险二十二条

交通法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驾驶人员哪些行为属于交通违章行为,交通违章后驾驶员应该受何种处罚等等问题在交通法规都能找到相应的答案,所以了解基本的交通法规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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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四年多时间了,司法实践中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仍然存在一些理解和认识上的本质分歧。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原文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这样一个看似简单易懂的条款,在实践中,却产生了两种完全相反的理解。
    第一种理解认为该条文的意思是: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即无证驾驶)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四种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条文第二款中的财产损失,应当作广义理解,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的财产损失,应当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对于受害人的这些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这种理解,《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就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条款,也就是说根据这条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等四种情形,不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对于这四种违法情形下发生的风险,保险人依法不予赔偿。
    另一种理解则完全相反,认为该条文不是除外责任条款。该条文的意思是:有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在赔偿之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此外,对该条第二款中的财产损失应当作限制性理解,仅指狭义的、单纯的财产损失,不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等与人身伤亡有关的财产损失。
这是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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