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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立案规定

我国刑法对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立案规定

我国刑法对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立案规定
我国刑法对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立案规定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掏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询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询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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