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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伤残项目 交通事故

死亡伤残项目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死亡伤残项目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若是脑出血的情形是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并且此时伤情比较严重,也获得了当地专业部门出具的伤残认定书,那么只要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提出赔偿的请求,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体,就一定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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