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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就近紧急医疗救护协议

职工就近紧急医疗救护协议

职工就近紧急医疗救护协议
职工医疗期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如下:


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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