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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诉讼担保合同仲裁

主合同诉讼担保合同仲裁

主合同诉讼担保合同仲裁
主合同诉讼担保合同仲裁

根据仲裁法,担保合同没有明示的仲裁约定,仲裁庭无管辖权


1、根据自愿仲裁原则,担保合同无仲裁约定,则无仲裁管辖权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前述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是确定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的前提。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约定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则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管辖之依据。


2、提交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只能明示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前述规定,仲裁协议需以书面形式达成,且仲裁意思表示的内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约定诉讼解决的情况下,依据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且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无法推定从合同项下的当事人默示接受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因此,担保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且当事人未订立其他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推定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合同有约束力。


3、直接认定仲裁条款的约束力,违背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没有限制当事人对主合同、担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分别约定。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若担保合同无仲裁约定,而认定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从合同,似有侵犯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选择权之嫌;若担保合同已约定诉讼解决,而认定从合同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则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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