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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审判庭的撤销与经济法的地位

论经济审判庭的撤销与经济法的地位

论经济审判庭的撤销与经济法的地位

了解民事办案流程,能清楚我国整个民事诉讼流程,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才知道什么时间该做什么。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点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机关传唤你并不一定是违法了。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司法人员的具体办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别是用各自的诉讼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据《民事诉讼法,而刑事案件中则依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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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理清两者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对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性。

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和连接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需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律作具体调整。

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

一是由于二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由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导致二者在调整对象上得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

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因此,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得交叉性,决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补性。

2、经济法与民商法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同样适用。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对于确认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对于认识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责任制度可以直接为经济法所适用。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制度适用上的某些一致性,甚至决定了经济法在某些方面无须确立自己的制度概念范畴。

商法是属于企业的法,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归根到底也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干预。所以,经济法和商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域;同时,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须借助国家公权力,商法一方面为了保护企业权利,一方面又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因而与经济法一样,不同程度地带有公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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