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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是律师发表吗

辩护意见是律师发表吗

辩护意见是律师发表吗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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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律师发表意见的规定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四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个规定,一些检察机关实行的较好,一些检察机关差强人意,在机制健全上尚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1、预约难



    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未告知律师的现象突出,导致律师无法了解诉讼进程,不能及时提出当面听取意见要求。《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期限为三日,符合法定条件的延长至三十日。在这期间,侦查机关在任一时间都可以将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通常不会告知律师。为了避免踏空期限,律师不得不将大量的时间浪费在了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上或者只能一遍又一遍地通过网络平台反复预约,使得公、检、律三方都增加了沟通成本。



    2、见面难



    好不容易通过网上平台预约好承办检察官,但当律师准备与承办人见面时,却发现是由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出面接待,并只能以书面意见转交承办人的方式表达意见,如此一来沟通效果大打折扣。如果承办人只能通过书面信息了解律师意见,很难做到客观、全面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律师意见起到的作用和效果也差强人意。



    3、反馈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说明理由。”这里,反馈机制针对的是不批捕时的公安机关或是被害人;但是相反,批捕时对律师的反馈机制却独独缺失。完全的“不说理”,使得律师遭遇来自检察机关的化骨绵掌,意见全然化于无形。无助于律师对案件形成预判,造成检、律意见二张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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