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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请求
请求国家赔偿主体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国家赔偿的主体主要有两部分构成,有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被侵权的公民。而请求国家赔偿的主体主要是被侵权的公民,如果公民因故离世的可以由其家属代为国家赔偿主体。请求国家赔偿的主体在进行国家赔偿申请过程中,其行为必须遵从《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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