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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

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

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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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最后六个月怎么算?

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则应在最后六个月(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中止事由发生时,就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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