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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24条 让与担保 司考

民间借贷24条 让与担保 司考

民间借贷24条 让与担保 司考
请问:民间借贷规定24条该如何理解?
对民间借贷规定24条的解析: 《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这实际上否认了作为担保的买卖合同的可强制执行效力,否认了交易选择权担保的约定。针对此,最高法院解释的是:“此种情形下的买卖合同应当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时,应结合《物权法》第186条禁止流押,第211条禁止流质的规定。《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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