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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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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注意事项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制度按照《办法》的规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今后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请人申请协调争议的期限将由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延长至一年内。协作配合做好协调、裁决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工作,但是,没有政府委托,不能代替政府受理、办理协调事项,不得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名义出具协调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文书。同时,应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为具体办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工作机构,厅有关处室要配合做好涉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具体补偿标准、地类、面积认定等工作,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保证裁决工作的落实。附件:


在阅读过上述文章中的一些内容之后,我们就能够了解到江苏省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办法,毕竟我们也能够了解了,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的调节方案,关于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内容有哪些,小编就给您解释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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