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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屉协议暗保模式

抽屉协议暗保模式

抽屉协议暗保模式
私募基金与保理合作的几种模式

1、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基金对于保理公司股权的投资,但这种投资注重的是保理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不是应收账款的质量,这与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融资并没有关系。所以这种形式不是笔者所要论述的合作形式。


2、债券投资基金,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债券,私募基金也可以投资于债券,但债券的额度是要经过省级计经委和人民银行分行核准的。就目前可知没有保理公司有债券额度。所以这种合作形式是没有可行性的。


3、商业保理投资基金,《证券投资法》在第72条中对于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有严格的限定,公募基金只能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对于私募基金并没有这一条。


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投资基金不得兼营部分“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的业务,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其建议兼营以上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再行登记。换言之,除非剥离其他业务,否则私募投资基金将无法完成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展保理业务吗?答案是不能,目前基金业协会为了规范金融市场减小隐患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与其工作性质相冲突的业务。而保理业务就在禁止的范围内,但是私募基金公司和保理商之间可以开展符合法律的合作。上文给大家列出来三中合作模式供参考,所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工作和保理业务只能分别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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