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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诉讼管辖总结

司考行政诉讼管辖总结

司考行政诉讼管辖总结
司考行政诉讼管辖总结类型是什么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这类司考行政诉讼管辖总结类型有:(1)专利申请案件;(2)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3)强制许可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发明专利行政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发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很强,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能力;(2)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一致,即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海关的设置与分布多在大中城市,与一般的行政区划不一致。(2)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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