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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范围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范围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范围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一旦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以上就是对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规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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