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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售销合伙协议

房屋售销合伙协议

房屋售销合伙协议
房屋拆除验收及销档

第二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后,由拆迁人或委托拆迁人及时予以拆除,并达到场地平整。


第三十条 房屋拆除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拆迁人共同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权属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由房管部门出具注销证明。


对拆迁居民货币化补偿后重新购置住屋的,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被拆迁房屋注销证明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办理有关契税的减免手续。 拆迁后的土地由国土部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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