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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五条

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五条

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五条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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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是关于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注意,对于那些没有登记的自然也即不鞥对抗审议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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