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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

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

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将行政复议定性规定是什么?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条例》 - 第二章 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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