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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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条例将行政复议定性规定是什么?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条例》 - 第二章 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31k4w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