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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电子送达

深圳法院电子送达

深圳法院电子送达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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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电子送达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从5月9日开始全面启用手机短信平台送达。由于短信送达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没有电子签章信息或印章内容,所以,送达的范围仅限于民事审判程序中除缴费、交款通知外的通知类诉讼文书。

  为确保电子送达工作规范高效,罗湖区法院还专门制定了实施办法。第一,所有采用电子送达的案件,必须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接受以短信方式进行送达为前提,并签署《短信送达方式确认书》。第二,在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或者告知事项中,如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期限限定的,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届满前二日通过短信平台向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重复发送有关诉讼文书或者告知事项指定的剩余期限。第三,为了更好地保存送达证据,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或者告知事项的短信后,按照固定的格式回复短信,案件承办人可通过短信平台接收并打印当事人回复的信息,该信息即视为相关材料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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