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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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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告诉我一下信用证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形式是什么呢?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认定

  1、主观: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的目的

  是否有诈骗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错误地使用信用证的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

  2、客观: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或被宣布作废的信用证。

  (2)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的行为。

  (3)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伪造的信用证是指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的某银行的名义开出的假信用证。所谓“变造的信用证”,是指在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对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加以改变后的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是指必须与跟单信用证一起使用的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以及还需要附随的其他文件,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书等。本条所说的“使用”,包括伪造、变造后自己使用,或者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他人伪造、变造后供自己使用几种情况。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如行为人利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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