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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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以上是关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1kpj9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