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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垫付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垫付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垫付责任
怎么分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3、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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