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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法基本明确了道路的范围。除此以外皆属于非道路范围
,包括:

(1)自建自管未列人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晾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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