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合同纠纷诉讼管辖 法律 关注:2.25W次 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标签: 合同效力 合同事务 诉讼 涉港 合同纠纷 管辖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11x11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