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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破产重整的法定事由

终止破产重整的法定事由

终止破产重整的法定事由
哪些属于法定代理终止事由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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