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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代管人起诉状

财产代管人起诉状

财产代管人起诉状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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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财产代管人变更适用什么程序


除了更换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法定事由之外,实务中还对申请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究竟适用什么程序存在不同观点。从现有条文表述来看,对失踪人财产代管人自己申请变更代管人没有争议,都认为应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但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问题上则观点有异:一种意见认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其法律依据是《民通意见》第35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其法律依据是《民诉意见》第195条。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可取。一方面,利害关系人和财产代管人之间的争议性决定了不能适用特别程序。特定情形下,利害关系人之所以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主要是因为财产代管人损害了失踪人财产权益,从而间接影响了利害关系人可能的利益。因此,利害关系人与财产代管人之间是存在广义上的民事争议的。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第一,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另一方面,《民诉意见》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而《民通意见》是关于民法通则的实体方面的司法解释。而且《民诉意见》颁布时间晚于民法通则颁布时间,故从法的基本适用原则出发,也应优先适用《民诉意见》。

由此可见,民法总则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不同情况需要不同的条例情况具体分析,同时,在实务中申请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需要什么适用的程序也有着不同的争议,因此,了解详细的法规中的变更条件和方法能更好行使自己权利。希望小编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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