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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清理债务债权处理

公平清理债务债权处理

公平清理债务债权处理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破产欺诈行为十分严重,不仅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而且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经济秩序。为打击破产欺诈行为,新破产法中设置了较旧法更为完善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纠正了旧法对违法行为定性混乱、列举不全、时效期间过短、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


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新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新破产法规定了对破产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取消了旧法对企业人员不切实际的行政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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