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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特殊法人包括什么

民法总则特殊法人包括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总则特殊法人包括什么

一、特殊法人包括什么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特别法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特别法人是新出的一个概念,将无法纳入到一般法人的组织进行归类,赋予这些法人组织从事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而完善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民法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标签: 法人 总则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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