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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主体资格

经营管理主体资格

经营管理主体资格

公司发展的好坏,与公司经营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科学的管理能促进公司快速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则可能被市场淘汰。经营管理是相互渗透的,我们也经常把经营管理放在一起讲,实际情况也是经营中的科学决策过程便是管理的渗透,而管理中的经营意识可以讲是情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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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作为原告没有合伙建房协议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虽然《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这并未否认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仅仅表明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该规定不但是对公司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的进一步明确阐释,而且是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进一步肯定,也是对法院判决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以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肯定。
  所以,无论是从《公司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还是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营管理作为原告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来看,领取营业执照的银行下辖分行和支行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并且法院也可以直接判决其以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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