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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权定义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权定义是什么?

一、股东代表诉讼权定义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权定义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构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包含以下两种: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2、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股东代表诉讼只能由股东行使,且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有什么?

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主要有:

董事、监事、高级职员的违法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受贿、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董事、监事、高级职员和控制股东违反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或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出卖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或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公司股东对公司外部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等。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公司拒绝追究侵害人的责任,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公司追究侵害人责任的行为,称为股东派生诉讼。当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时,可以行使该诉讼权。

标签: 股东 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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