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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认定方法有哪些?

股东资格认定方法有哪些?

一、股东资格认定方法有哪些?

股东资格认定方法有哪些?

认定方法:依据股东名册的记录认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股份数,是向公司主张股权的要件,被记载的人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如果不经名义更换不得对抗公司。即使股权已被转让,受让人不进行名义更换,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转让人仍然是股东。

另外,凡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给,无须证明其是否为实质上的股东,也可行使权利,此为股东名册的授予效力。我国学者认为,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二是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相关文件上。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原则有哪些?

1、公示与外观原则

公司法特别强调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贯彻。所谓公示主义,是指公司应将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事实、营业及财产状况以法定的形式予以公开,使交易相对人周知并免受不测之损害。所谓外观主义,是指以行为的外观为准,确定行为所生之效果。外观主义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2、公司维持原则

公司维持是指应确保公司作为健全组织体的存续和发展。可以说,这是贯穿于整个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当尽可能保持公司内外部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瑕疵能够不正的应当允许其不正,能够认定有效的不轻易使之无效。

3、利益平衡原则。

股东资格确认涉及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其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制度范畴。

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以其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投资承担有限责任,而对债权人言,能作为其债权担保的,只是公司本身的财产,而这些财产又依靠股东组成的管理机构进行运作和处理。

4、自由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公司法作为私法,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是其基础,当事人可以改变或变通某些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排除法律的使用,股东协议或章程优先。因而在股东身份认定中,应注意将私法自由与公法强制相结合。

5、禁止规避法律原则

在公司设立和经营的过程,有些出资人可能基于某种利益考量通过规避法律的来谋取经济利益。公司对现代的经济生活意义巨大,其行为不仅对公司内部产生影响,也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外部。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当对这些规避法律的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为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公司的股东在出资之后,一般是按照认购的股份向公司承担责任和享有分红的,如果是公司在有外债的情况下,公司的资产偿还后债务还未还清的,股东不必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不是公司,而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标签: 股东 资格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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