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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解散诉讼费

深圳公司解散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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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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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解散公司 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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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按非财产类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为50元; 

二是因涉及清算,按破产案件的标准收取; 

三是按注册资金的数额比照财产类案件收取。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据此可知,只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才可请求法院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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