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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效的接续原因有哪些?

工伤认定时效的接续原因有哪些?

工伤认定时效的接续原因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有人因为发生工伤但申请期限已过的情况发生。其实,这种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可以通过工伤认定时效接续来补救的。那么,工伤认定时效的接续的原因有哪些呢?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生活中有些意外无法预料,有些工作也存在着一定风险。职工若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可以得到工伤保险。但是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判断没那么容易。许多职工因为超过时限,而丧失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认定时效的接续原因有哪些?

申请工伤是一年,从受伤之日起,但如果是单位原因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工伤认定时效的接续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认定时效性质

申请时限是“除斥期间”,理由是期间的起算点是“发生之日”,而不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另外也没有规定申请期间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这些都符合除斥期间的特征。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7的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该条旨在促使用人单位积极申请工伤认定,但在另一方面说明了即使超过时间,劳动者并未丧失实体权利。另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经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以上两点,都不符合“除斥期间”的理论要件。

从理论上分析,工伤伤害结果发生日即意味当事人必然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与民法的时效规定并不矛盾。在司法实务上,即便超过申请时限,法院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诉讼仍然会受理,在特定情况下,会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工伤认定一般时效为一年,但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等四种原因造成未能按时申请认定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接续。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本站网工伤认定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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