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劳动工伤 >工伤鉴定 >

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满怎么办?

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满怎么办?

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满怎么办?

对于工伤鉴定的结果可能部分受害人会认为不该是这样的结果,并且有时候还会有人认为这种处理结果触犯到了自己的权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是有救济的办法的,那么我们在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满怎么办呢,以下是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再次鉴定结论改变结论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一、二次工伤鉴定单位是哪个?

二次工伤鉴定,是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二、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服的话就能申请二次工伤鉴定,可以说做二次工伤鉴定的条件就是有人对之前的工伤鉴定结果不服。

三、二次工伤鉴定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省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附件处下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满怎么办的相关资料,关于这一规定小编认为是非常合理跟人性化的,因为申请工商鉴定的目的就是获得赔偿,如果都不能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那么肯定是有救济的权利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地方不明白的话可以直接在线咨询相关律师。

标签: 工伤 省级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ongshang/gongshangjianding/7wlr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