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案例 >

小包工头工伤连带责任

小包工头工伤连带责任

小包工头工伤连带责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工伤包工头有责任吗

有的。
小包工头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按照与转包人的合同办理。
无论大小包工头,都是自然人,都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工程或者业务转包给大小包工头,大小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ongshang/gongshanganli/7349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