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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大连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大连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虽然说大连市地处沿海,但是夏天的气温还是比较高的。根据辽宁省规定,企业要在高温天气给职工发放高温费,这是强制性要求,任何企业不得违背。这笔补贴不是太多,可是却也是职工享有的正当劳动权益。那么大连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是这样的?下面小编结合当地政策和大家谈一谈。

一、大连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税局、地税局和总工会在《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我省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高温津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同时,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并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二、没拿到高温补贴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不予履行也可提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三、高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高温补贴的发放主体是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23号文明确,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

综上所述,根据辽宁省有关规定,大连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是每月200元,按6月份到9月份4个月的时间发放。企业不得以解暑清凉饮料等实物代替高温费,并且,高温费不应该纳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发现企业少发漏发的情况,要及时向企业反映,协商无果的话,还可以向大连劳动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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