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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宁波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宁波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每年到了夏季,那些在户外劳动的工人都十分辛苦,气温过高的话,还会面临中暑等风险。企业在夏季用工的时候,要注意好对工人的防护,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工人还可以拿到一笔高温费。各地执行的标准不同。那么,宁波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宁波市高温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按照宁波公布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包括高温下露天作业的工作人员、钢铁厂工人、锅炉工):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二、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要注意什么?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三、试用期是否有高温费?

只要是符合《办法》规定的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都应当享有高温津贴,试用期也不例外。我国目前高温天是否停工主要以气温来进行区分,这点在《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综上所述,发放高温费是国家政策规定的,任何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根据宁波市有关政策,宁波市高温费发放标准分为三档,其中最高的是每月225元,最低为每月140元,一共发放4个月。企业除了支付高温费,如果当天的气温过高,还应该停止作业或者调整作息时间。

标签: 发放 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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