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劳动工伤 >高温补贴 >

山东省高温费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高温费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高温费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高温费标准是什么?全国各地发放的数额不一样,但发放月份是相同的。室外工作人员劳动强度一般较大,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时容易造成中暑等疾病,原本有心脏病等疾病的劳动者更容易发病或死亡。因此用人单位都应发放高温补贴并重点关注酷暑条件下的工作人员。以下是山东的发放标准:

一、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2、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3、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4、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解读

每年夏季,高温津贴都是不少劳动者关心的话题。“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都属于高温。”据介绍,根据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都可享受高温补贴。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也可享受高温补贴。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各类企业要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单位拒发高温费怎么办

如果劳动者符合高温补贴的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属于强制性规定。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可见,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单位拒不发放,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山东省高温费标准为高温作业者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者每月140元,共发放四个月。室外气温达到35摄氏度时发放该补贴,若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停工,不得加班、强迫劳动。另外单位还应密切关注劳动者健康情况,发病确保就医,建立档案备查。有克扣津贴、强制劳动等违法行为的,可上诉。有需要可咨询本站的专业律师。

标签: 山东省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ongshang/gaowenbutie/gz3ye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