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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高温津贴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高温容易使人中暑甚至是晕倒昏迷,所以一般高温天气人们会在屋里工作和学习。然而一些人为了生活会在高温的环境下进行工作,这时会给予这些人一些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在发放时会按照相关的管理办法。那么高温津贴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高温津贴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一、高温津贴管理办法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而海南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在已经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部分地区的标准已经多年未涨。例如,广东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这一标准从2007年开始都未调整;河南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这一标准也是2008年就已制定的。

天津高温津贴已经实行动态调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发放。

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曾多次要求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来充抵津贴发放。然而,仍有部分地区和单位没有按规定执行,更有大量建筑工、环卫工、快递员等等,终日在炎炎烈日下工作,却不知“高温津贴”为何物。

二、高温津贴各地标准

2015年,山东省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津贴从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这也是该省自2006年以来首次上调这一标准。陕西省的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

河北省也在2015年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根据该标准,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元。

北京室外露天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以上室内工作的则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高温津贴对于在高温的环境下工作的人是一种补助,也是给予他们的一种福利,因为高温工作会有更多的风险。高温津贴在发放时要按照高温津贴的管理办法进行,而且各地的发放标准都会有所不同,要根据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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