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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履行过户上诉状

房屋履行过户上诉状

房屋履行过户上诉状

房屋履行过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年**月生,汉族,住**********,电话:***********.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对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11)市中民重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判决认定“王**与被告张**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1、原判决偷换概念将购楼房押金款认定为购房款。

押金款只是买卖双方打算成立买卖房屋的一种意向,双方还需进一步磋商对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后,房屋买卖协议才能成立生效。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一致的口头协议成立的情况下认定合法、有效缺乏事实根据,是在没有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

2、即使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认定合法、有效。

涉案房屋是张**和任*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在未经丈夫任*同意情况下是无权处分的。2011年的山东省会议纪要对这一问题根据法律作出明确解释,以防止滥用法律。此规定为:“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就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仅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此协议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涉案房屋直到现在依法登记所有权人仍是张**,并未发生物权变动。所以,即使达成口头协议也是效力待定的,也不能认定合法、有效。

3、原判决认定“王**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物权,张**对任**的赠与不发生物权效力”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审法院认定王洪明依法享有物权是对法律的亵渎。目前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任**,任**对该涉案房屋享有物权。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即使达成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也不能判决上诉人履行过户义务。

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口头协议的具体内容,房屋总价款,房屋过户时间都没有查清。在没有确定房屋总价款,买方没有支付完房屋总价款的情况下,在没有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就判决上诉人履行过户义务,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而法官却用自己掌握的国家权利剥夺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使上诉人对法律大还是权力大产生了怀疑。

此致

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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