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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的制作

调解书的制作

首部在诉讼参与人中,如自诉人有诉讼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有委托的辩护人的,应在相应的当事人项下另行写明。如果自诉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是同一人时,也应另行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首部的内容,应写明第一审审判的结果、案件来源以及第二审审理的经过。对未开庭审理的案件,还应写明“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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