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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再审发回重审的条件

调解书再审发回重审的条件

调解书再审发回重审的条件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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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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