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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哪些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哪些

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哪些

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设立登记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法律行为而变更时进行的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在进行总登记以后,发生了翻建、扩建、拆除等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房产权利因抛弃、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申请房产登记机关作出原登记权利不复存在的登记。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规则(修正)》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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