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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减免首套房认定

个税减免首套房认定

第一,“首套住屋”就是纳税人或配偶购买的第一套住屋。1998年房改前后,很多人购买了单位配售的公房,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卖掉公房,买了商品房,第一套住屋大多没有贷款,也无从追溯,抵扣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首套住屋”认定为“首次贷款”购买的“首套房”。“首套房”是伴随房地产调控产生的新名词。在当前因城施策的房地产调控格局之下,每个城市对首套房的认定并不一致,即使同一个城市,交纳契税的“首套房”与银行贷款的“首套房”定义也不一致。比如北京,申请商业个人住屋贷款时,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为“认房认贷又认离”,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屋且无商贷及公积金贷款记录,离婚一年以内的,买房也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而北京市首套房契税的优惠政策,则只“认房”,要求居民家庭惟一住屋。
如果以“首次贷款”为认定标准,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并未与税务系统、公积金贷款系统联网,税务系统要比对信息,需要个人提供征信记录,以及公积金贷款证明,给纳税人增加了工作量。专项扣除的最大难题是解决部门间信息共享问题,只有税务系统、征信系统、公积金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内部处理,方能解决。虽然耗时耗力,也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从分类走向综合奠定数据基础。

个税减免首套房认定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屋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规定:

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1、个人购买普通住屋,且该住屋为家庭唯一住屋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1.5%;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二、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购买非普通住屋、二套及以上住屋,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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