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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吗?

商品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吗?

有些商品房在建造的时候都会建造地下室,地下室有着许多的用途,也有许多的种类。国家对于许多建筑都要求建造人防工程,所以开发商一般都会在地下室建造人防工程。商品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吗?下面本站小编为您回答。

商品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吗?

一、商品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吗

有些商品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有些则不是。

普通地下室是为稳定地上建筑物或实现某种用途而建的,没有防护要求。作为人防工程的防空地下室,是根据人防工程防护要求专门设计的。它们的不同点有:

(1)人防地下室顶板、侧墙、地板都比普通地下室更厚实、坚固,除承重外还有一定抗冲击波和常规炸弹爆轰波的能力。

(2)人防地下室结构密闭,有滤毒通风设备,有防化学、生物战剂的设备和能力,而普通地下室没有。

(3)人防地下室有室外安全进出口,普通地下室没有。

(4)人防地下室的防震能力要比普通地下室好。

了解上述差别,战前对普通地下室进行必要的加固、改造,也能使其具有一定的防护效能。

二、人防工程可以买卖吗

比如地下大商场.及小区的地下车库,都会有一部份是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属于国家为防空而设,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故人防工程是不能出售的,比如地下车库,你可以租,但不能全卖。全卖的话,如果拥有者给封闭了,到时关键时刻人进不去,就起不到作用.

1、不符合基本法理

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性质表现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相应的价款,这一基本法律性质也为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所明定。开发商出售人防车位在现实条件下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这一基本法律性质,因为开发商虽然获准建设人防车位,但并没有就人防车位取得相应的产权。人防工程与社会公众的安全息息相关,是重要的国防基础设施,反映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开发商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出售人防车位,不但欠缺权利基础,不符合基本法理,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据此,《人民防空法》对于投资者能否出售人防工程这一问题,并未明确规定,仅赋予了投资者“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权利,可见作为投资者的开发商对于人防工程并不享有出售等处分的权利。《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条第三款重申了《人民防空法》的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则进一步直接就人防车位作出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由此可见,江苏省的地方立法已经明确开发商对于人防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只能出租,且出租的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

3、不符合对于人防工程管理的现状

开发商按比例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是其法定义务,且享受了相关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开发商的行为类似于代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开发商,而应当认为是属于国有,只不过法律赋予了作为投资者的开发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开发商在享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同时,必须无条件接受人防部门对于人防车位的管理,既包括平时的监督管理,也包括战时的无条件将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进行使用。基于此,国家明确规定对于人防车位不允许出售和附赠,这种做法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将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进行特殊管理和使用的客观要求。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对“商品房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吗”问题的回答。现阶段,政府部门都要求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的建设过程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地下室人防工程,该人防工程通常被用作车位使用。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地下室都是人防工程。只要注意到二者的区别就可以很好地区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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