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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举证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举证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或者夫妻对财产另有约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与此相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现实生活远比法条复杂,如何具体判断,始终是实务中应该注意的难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举证


案情引入1


2012年7月11日,某公司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某公司向刘某出借款项500万元,月利率2.5%,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止。2012年7月11日,某公司向刘某转款130万元。刘某出具收条认可收到上述款项。2012年8月3日,某公司给付某典当公司金额为370万元的支票一张,刘某出具收据,认可上述370万元系替其向典当公司支付。


刘某、常某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借款到期后,因刘某未还款,被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利息(自2012年8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常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常某抗辩,刘某所借款项均用于为刘某与其前妻的女儿还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1.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之六:某公司诉常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债权人应对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大额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刘某向某公司借款500万元,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某公司应就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对涉案借款中的370万元直接向某典当公司支付,可见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借款合同》首部借款人处载有刘某女儿的名字及其身份证号,其效力无法等同于本人签字,不能体现该借款系常某和刘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对某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涉案法律问题


1

//  债务”包括哪些种类?

债务关系除了最常见的借贷关系之外,还包括其他合同之债、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就民间借贷关系引发的纠纷而言,是否有借贷意思、资金往来、借条等确定债务真实性和款项用途的证据认定为共同债务的认定重点。对于侵权行为而言,因其有其特定的人身属性,所以侵权行为之债一般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担保之债同样适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认定标准。


2

//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标准?

根据目前《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等三种认定标准。 “共债共签”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债权人在形成大额债务时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从而有效避免因事后无法举证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3

//  举证责任的分配?

对于“共债共签”和“事后追认”的情形,要证明夫妻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微信等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都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日常家庭生活范围内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债权存在,债权人只需举证证明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不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随后债务人可以举证反驳。


对于不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要证明其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两个方面:一是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二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可参考公司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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