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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爷爷将房屋遗赠给孙子,因继承人不认可,受遗赠人起诉继承案例

一起爷爷将房屋遗赠给孙子,因继承人不认可,受遗赠人起诉继承案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起爷爷将房屋遗赠给孙子,因继承人不认可,受遗赠人起诉继承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林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A(简称A)和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B(简称B号)房屋;2.请求被告腾退上述房屋。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林某鹏宋某莉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育有六个子女,即婚生子林某贤林某杰林某涛林某达林某贵,婚生女林某红。其中,宋某莉2010年死亡注销户口,其生前未立遗嘱;林某涛2015年去世,原告林某涵林某涛独生女;被继承人林某鹏2021年去世,无再婚,留有AB号房屋,且未立遗嘱;林某杰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杨女士林某杰之妻,原告林某芳林某杰独生女,原告杨女士和原告林某芳林某杰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现六原告与被告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被告私自侵占被继承人林某鹏名下的房屋,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六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六原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达及第三人孙某、王某答辩、述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拆迁利益不是林某鹏名下的个人财产,是家庭共同财产,自建房部分是林某达自建的。根据法庭调取的拆迁档案,拆迁的时候整个院子已经全部建设完毕,根据原告方提供了院子的图可以明显看出,后院和前院都是空院,还有东房旁边也是空院,后来都是林某达建设的。

拆迁以后口头协商把B号房屋给林某达,所以林某达入住B号并进行了装修,这个房屋一直住到现在,各原告也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我们也向法庭提供了老人活着的时候的部分医疗票据,大部分都是老人的账户支出的,但是都是林某达参与并进行结算,证明了林某达赡养老人的事实。老人生前原告也照顾,只是照顾比较少,林某达是起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林某鹏生前曾书写赠与书,将B号房屋赠与了林某达,安置房交付后一直由林某达装修居住至今。如果法院不认定赠与协议则应按遗嘱为准,如果认定赠与协议,则B号林某达所有,A林某聪所有。

第三人林某聪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林某鹏生前立有代书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林某聪继承。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AB号房屋由林某聪继承。如果法院认为被告林某达提交的房屋赠与协议有效的话,同意B号房屋归林某达所有。

原告对林某聪的诉讼请求答辩称,不同意林某聪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被告林某达和第三人孙某、王某对林某聪的诉讼请求答辩、述称:按照房屋赠与书,B号房屋已经给了林某达,如果法院经审理不认可房屋赠与书,同意房屋按照遗嘱由林某聪继承。

 

法院查明

林某鹏宋某莉系夫妻,生有林某贤林某杰林某涛林某达林某贵林某红六名子女。宋某莉2010年11月24日死亡注销户口,林某鹏2021年10月1日死亡。林某涛2015年9月18日去世,林某涵林某涛之女,林某涛之妻于某玲表示如果案涉财产有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其放弃继承。林某杰2021年12月6日去世,杨女士林某杰之妻,林某芳林某杰之女。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简称M)有林某鹏承租的公房2间,该院内有部分自建房。1988年,林某鹏经审批在公房西侧翻建自建房三间。2011年4月11日,该房屋遇征收,由林某鹏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在册人口4人,实际居住人分别为林某鹏林某达林某聪林某芳孙某、王某。应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3+20平方米。林某鹏取得AB号两套安置房及84414元补偿款。

林某聪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遗嘱一份及书写遗嘱的录像截图,并申请证人杨某、李某出庭。林某聪表示当时有录像,但因录像手机坏了所以无法提交录像,只有当时的录像截图。遗嘱载明主要内容:由于担心本人去世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等作出如下处理:一、财产情况。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2处,其具体情况如下:1.A一处,2.B号一处。本人去世之后,上述财产中属于本人的财产份额均由林某聪,本人之孙子个人继承。该材料两页下方均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指纹。证人出庭作证并表明遗嘱是被继承人林某鹏真是意思表示。

经质证,原告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并表示被告曾说过有录像,但一直不向法庭提交录像,也不认可证人证言,证人系林某聪的朋友,不具有见证人的资格,且两个证人陈述不一致。且当时林某鹏已经94岁高龄,即使签下自己的名字,原告对该份材料是不是林某鹏真是意思表示也是存疑的。

林某达孙某、王某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认为全家曾达成协议,约定B号房屋归林某达所有,且林某鹏生前已经书写房屋赠与书,将房屋赠与林某达林某达也装修入住至今,故B号房屋应归林某达所有。

林某达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房屋曾与书》,载明:林某鹏现有住屋2套,现将B由四子林某达居住并所有,2013年6月27日。该材料中有“林某鹏”字样签名并捺有指纹。林某达表示当时怕家里有争议,就写了该材料,当时是在A房屋书写的,就林某达林某鹏在,林某达书写的内容,林某鹏签字按的指纹,事后也没有告知家里人。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第三人均表示认可。

原告主张林某鹏生前,2020年之前都是自己生活,请了保姆照顾,自己负担保姆费用。2020年之后都是林某红夫妇和林某贵尽主要赡养义务,林某达林某聪林某鹏根本不管不问,林某鹏生前多次向林某红表示林某达林某聪不照顾其,有病不给看,林某达从未给老人支付过任何费用。

而且老人2015年已经不会写字了,2015年办理林某达爱人孙某入户的材料及2020年办理退休人员信息的材料时林某鹏都是委托他人代签字。且,2021年4、5月份时林某鹏已经意识不清,林某达林某红的微信聊天中自认林某鹏眼睛看不见、耳朵听不清、意识不清醒,所以老人不具备书写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林某聪自知遗嘱是伪造的,不具备效力,后来还曾微信与原告协商分割遗产。

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林某红林某鹏的谈话录音,林某红林某聪林某涵林某达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经质证,林某达及第三人表示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老人2019年之前都是每家轮班照顾,之后都是林某达在照顾,中间还请过一段时间护工,林某红退休了就说她照顾,林某达跟她发生了争吵后老人还是自己住在A房屋,这种情况下老人书写了遗嘱,此后的几次住院都是林某达在管,其他人都没人管。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就遗嘱中林某鹏的签名、指纹及遗嘱内容与签名时间是否同一时间形成进行鉴定由于笔迹同期样本不足且无法提供被鉴定人林某鹏十指指印样本,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另遗嘱书写时间时序的鉴定,超出了该所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经向双方送达上述通知书,双方均未在异议期提出异议。

庭审中,双方关于自建房建设情况存在争议,原告主张自建房系父母所建,林某达主张自建房系其所建。双方自认林某达一直与林某鹏夫妇居住在M

经询问,各原告表示如果林某鹏遗产中有其份额,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平均分割。

 

裁判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区AB号林某聪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林某杰林某鹏死亡后死亡,故林某杰应当继承林某鹏的遗产份额由杨女士林某芳继承。林某涛林某鹏死亡前死亡,故林某涛应当继承林某鹏的遗产份额由林某涵继承。

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M房屋系林某鹏承租的公房,虽该房屋内有自建房,但自建房依附于公房存在,不具有独立的权属,故M房屋因征收取得的安置房应属于林某鹏个人财产,林某鹏有权进行处分。

关于林某鹏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虽林某聪未提交遗嘱时的录像,但根据林某聪提交的录像截图可以看出,林某鹏确在遗嘱中进行了签字,故涉案遗嘱上有林某鹏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遗嘱也注明了年、月、日,该代书遗嘱从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在遗嘱的实质要件方面,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林某鹏在设立遗嘱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见证人亦不属于法定不得见证遗嘱的人员,见证人出庭陈述的见证过程亦不存在不合理和重大矛盾之处,现无充分证据否定林某鹏所立遗嘱的效力,故法院认定林某鹏设立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

关于林某达所述的《房屋曾与书》,林某达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材料系林某鹏所签,且房屋曾与书与遗嘱内容相互矛盾,鉴于林某达林某聪的家庭关系,故法院对《房屋曾与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按照遗嘱内容,A房屋和B号房屋应由林某聪继承。原告要求林某达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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